6.2 验收要求
6.2.1 探测器及采样孔的数量、采样管长度、采样管及采样孔间距
应满足设计要求。
6.2.2 应按每台探测器采样孔实际数量的10%进行模拟火警响应测
试;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,应选择每根采样管道的末端采样孔进行
加烟测试。
6.2.3 应对采样管网进行验收,抽验所有采样管路的连接件、固定
点、弯头及采样孔的安装质量。
6.2.4 应按下列要求对探测器进行检验:
1 探测器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,全部检验;
2 探测器实际安装数量在5~10台者,任意抽验5台;
3 探测器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,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%~
50%的比例任意抽验,最低不少于5台。
6.2.5 应对探测器及其集中显示装置进行下列项目的验收:
1 所有指示灯及声音报警信号的输出;
2 烟雾报警阈值及延时时间的设定;
3 气流报警阈值及延时时间的设定;
4 系统日期、时间的设定;
5 隔离、复位及静音按键的功能;
6 系统事件记录的存储。
6.2.6 应对采样管网的最大烟雾传输时间进行检验:根据抽验比例,
在任意采样管路中,选择离探测器最远的采样孔,引入烟雾样品,
当系统发出响应时,记录下的最大烟雾传输时间应不大于120s。
6.2.7 应对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烟雾报警功能进行检
验:根据抽验比例,在任意采样管上的任意采样孔,引入不同浓度
的烟雾样品,系统应给出不同级别的报警响应。对于吸气式感烟火
灾探测器所连接的火灾报警控制器,也应有相应的不同级别的声光
报警信号输出。
6.2.8 应对连接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中的所有报警输出
装置,如警铃、闪灯、声光报警器的安装质量及联动功能进行检验。
6.2.9 应对连接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中的所有电源装置
进行检验,如主备电自动转换功能、电源输出短路自动保护功能、
电池容量及充电电压、接地电阻等。
6.2.10 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,当有不合格项时,应限期修复或更换,
并进行复验。复验时,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项目,应进行加倍试验。
复验不合格者,不能通过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竣工验收。
条文说明
6.2 验收要求
6.2.1 验收过程中,应首先根据原设计图纸,核对采样孔和探测器
的数量是否一致。
6.2.2 在实际验收过程中,可根据保护区现场的实际情况对末端采样
孔进行加烟测试。
6.2.3 由于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采样管网部分的气密性是
管网工作的一个重要保证,所以对管网的安装状况,应予以足够的
重视。
6.2.4 按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数量,在验收中抽验30%~50%
是很常见的。对一些较小的工程,实际安装数量在5 台以下者,验
收时进行100%的功能试验;实际安装数量在6~10台者,抽验5台。
6.2.5 本条款中的项目,应为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基本
功能,验收时,必须对本条款中的内容作出全面的测试,并按要求
提供验收报告。
6.2.9 电源测试当中,主备电输出电压的偏离范围不应超过设备标
称电压偏离范围的50%,特别是在电源供电设备较多,且供电线路
较长的情况下。
对于接近电压偏离临界值的情况,必须进行吸气式感烟火灾探
测报警系统报警状态的测试。因为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报
警状态的耗电量要比静态时的用电量有所升高。
6.2.10 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验收中,被抽验的装置应该
是全部合格的。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,可能出现一些差错。为了
既保证工程质量,又能及时投入使用,允许当场对差错进行纠正和
修复,修复合格后,可作为一次验收合格。如第一次验收不合格,
消防监督机关应在限期修复后,进行第二次验收。第二次验收时,
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,应按条文规定的比例加倍抽验,且不得有差
错。第二次验收不合格,不能通过验收。